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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運工程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生產制度(暫行)
時間:2016-09-02 00:00:00  來源:  
 
 


 

為進一步加強公路水運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責任,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七部委《關于加強重大工程安全質量保障措施的通知》(發改投資〔2009〕3183號)以及有關法規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公路水運工程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在公路水運工程施工作業活動場所(下簡稱“施工現場”)帶班生產以及對其實施的監督檢查、考核評價等,應當遵守本制度。

本制度所稱的公路水運工程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是指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合同段的項目經理、項目副經理、項目總工。施工企業設立安全總監崗位的,同時包括安全總監。

對于有專業(或勞務)分包的合同段,同時包括分包項目的施工管理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安全負責人。對于施工總承包的項目,同時包括項目分段(分部或工區)的施工管理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安全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生產,是指項目負責人在施工現場,組織協調和指導公路水運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活動,第一時間負責組織現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 

二、公路水運工程施工期間,項目負責人必須在施工現場輪流帶班生產。項目負責人原則上不得同時承擔2個及以上施工合同段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確需兼任的,應當征得項目建設單位的書面同意。

項目經理是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合同段安全生產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落實帶班生產制度負全面領導責任。

三、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合同段項目經理部,應根據項目施工特點,建立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輪流帶班生產制度,明確工作內容、職責權限、人員安排和考核獎懲等要求,制定月度帶班生產計劃,并嚴格實施。

對于有專業(或勞務)分包的合同段,分包單位應制定月度帶班生產計劃,并報承包單位項目經理部備案。

對于施工總承包的項目,項目分段(分部或工區)實施單位應制定月度帶班生產計劃,并報施工總承包項目經理部備案。

四、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生產制度和月度帶班生產計劃應報項目監理單位審查確認并報建設單位備案。

項目負責人因其他事務不能帶班生產時,項目經理應指定其他項目負責人承擔其帶班工作,并提前向項目監理單位報備。

五、公路水運工程施工期間,每日帶班生產的項目負責人姓名及其聯系方式、監督電話等,應當在項目經理部駐地立牌公告。

六、項目負責人帶班生產方式主要有:

(一)現場巡視檢查:對當日本合同段內施工作業區進行巡視檢查,了解掌握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狀況,重點檢查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事故多發易發的施工環節或部位。

(二)蹲點帶班生產:巡視檢查后,項目負責人根據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狀況,選擇當日事故多發易發的施工環節或部位,或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或本合同段首件工程等作業區蹲點帶班生產。

本制度所稱“危險性較大的工程”為《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應當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的以下工程:

1.不良地質條件下有潛在危險性的土方、石方開挖;

2.滑坡和高邊坡處理;

3.樁基礎、擋墻基礎、深水基礎及圍堰工程;

4.橋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構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質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6.水上工程中的打樁船作業、施工船作業、外海孤島作業、邊通航邊施工作業等;

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澆注、爆破工程等;   

8.爆破工程;

9.大型臨時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橋的架設與拆除;橋梁、碼頭的加固與拆除;

10.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本制度所稱“事故多發易發的施工環節或部位”,由施工單位根據本合同段的工程特點、施工環境、施工工藝及作業人員操作水平等自行確定,并應在本合同段施工現場輪流帶班生產制度和月度帶班生產計劃中予以明確。

七、項目負責人帶班生產時,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檢查本合同段安全生產條件落實情況:

1.專職安全員施工現場履責情況;作業人員個人防護和施工現場臨邊防護的規范性;

2.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式腳手架、滑模爬模、架橋機等設備檢驗驗收與安全運行情況;

3.承重支架或滿堂腳手架、施工掛籃運行情況;

4.安全技術交底與班前會落實情況。

(二)檢查施工組織設計或專項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施工指導,及時制止“三違”行為;

(四)及時發現、報告并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

(五)填寫帶班生產工作日志并簽字歸檔備查。

八、公路水運工程施工企業應建立本企業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生產的責任考核制度,每半年至少組織1次對所承攬工程項目經理部的定期檢查考核,檢查考核結果應報備項目監理和建設單位。

九、項目負責人現場輪流帶班生產制度執行情況納入對施工企業的信用評價范圍。

項目監理單位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生產制度和月度帶班生產計劃的落實情況進行專項檢查,每季度對各施工合同段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生產工作進行考核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報建設單位。

項目建設單位應建立施工合同段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生產工作的考核獎懲制度,納入合同履約管理,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全面的考核。

十、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安全監督機構應加強對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生產制度落實情況的督查。

對未執行帶班生產制度的項目負責人,作為個人不良信用予以記錄,不予辦理其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延期考核。

對未執行帶班生產制度或執行不力的施工企業,應責令糾正,并通報批評,同時作為企業不良信用予以記錄;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依法從重進行行政處罰,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十一、對公路水運工程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未實施施工現場帶班生產或者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項目建設單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安全監督機構舉報。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2年11月5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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